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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保护制度

    第一条  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泰科公司及所属各全资、控股公司女职工劳动保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四条  女职工自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的工作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根据医疗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或安排其它劳动。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间劳动,在工作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第五条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第六条  女工在哺乳期内,每天应给于1小时工间休息和哺乳时间,按规定工资照发。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间劳动。

    第七条  所在单位不得以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为由而拒付或降低其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在员工晋级、工资调整等工作中不得歧视女性,坚持男女平等。

    第八条  公司要组织女职工每年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宣传健康保护知识,确保女职工身心健康。

    第九条  所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女职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学历教育等,提高女职工自身素质,适应企业发展需要。

    第十条  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劳动保护机构提出申诉,要求改正或享受应当享受的权益。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本制度如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符时,以上级有关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综合事务部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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