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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理工大学在职员工入科技园创新创业暂行办法》

河南理工大学在职员工入科技园创新创业暂行办法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学校正式在编在岗教职工(以下称“在职员工”)从事科技创新创业积极性,鼓励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规范在职员工创办科技型高新技术企业行为,促进河南理工大学科技园(以下称“科技园”)建设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教育部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教技发〔2005〕2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学校科学技术处负责学校在职员工科技成果的认定、管理工作;学校人事处负责在职员工离岗创业的审批、管理、业绩认定和职称评定等工作;河南理工大学泰科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资产经营公司”)代表学校持有在职员工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校方产权;科技园负责为入园创业人员提供工商注册、管理咨询、营销策划、市场推广方面的服务。

入园创新创业的在职员工原则上应拥有权属明确的科技成果或具有一定的研究开发、经营管理能力。

第三条 学校鼓励在职员工在不影响原有教学、科研任务的条件下,到科技园兼职、离岗从事科技开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及知识产权服务工作;鼓励其与校外单位或个人合作,共同开展科技开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及知识产权服务工作。

第四条 学校支持校属研究所、工程中心等研究机构按企业化方式运作,通过科技园为社会提供形式多样的服务鼓励以股份制的形式联合共建跨学院、跨学科、开放式的工程研究中心、实验室,根据投资比例分享收益。

第五条 学校鼓励科技园按现代企业制度和市场经济规则对入园企业和项目进行投资、管理和服务,并通过股权取得回报。科技园将为入园企业提供价格优惠的房屋、场地等有形资产。

第二节   兼职创业

第六条 学校鼓励在职员工在做好教学科研工作的前提下,到科技园内的企业兼职参与创新创业,获得相应的兼职报酬。兼职形式包括科技成果到科技园孵化时,参与对成果继续开发或后续产品的研制;参与科技园或入园企业的管理或市场开发工作;参与科技园项目的论证、筛选工作,协助科技园向社会推介高科技项目或为科技园引进项目;到科技园领办或参办科技企业

第七条 在职员工兼职创业须经本人所在校属单位(以下称“原单位”)同意并报科技园备案。

第八条 在职员工兼职创业应接受原单位管理,完成原单位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个人教学科研等各类考核工作由原单位负责

第三节  离岗创业

第九条 学校支持有条件的在职员工带项目离岗到科技园或入园企业创业。离岗创业是指学校在职的教学、科研、管理人员离开原单位到科技园及入园企业专门从事领办或参办科技企业。

第十条 离岗创业人员向原单位提出离岗创业申请并到学校人事管理部门办理离岗手续后,可到科技园或入园企业创新创业,科技园协助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离岗创业人员的创业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年,在此期间,学校保留其原身份和档案工资,其工资、福利待遇由所在的企业承担,如遇工资调整,学校负责同步调整其档案工资。

第十二条 资产经营公司、科技园负责对离岗创业人员的人事管理并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报学校人事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 在职员工离岗创业期间,除保留原职称外,离岗创业人员仍可参加学校的职称晋升和工作业绩考核晋级工作。创业期间的科技发明和其它研究成果,可作为职称评定和工作业绩评定的依据和条件。

第十四条 离岗创业人员在创业期限内或期满时,本人提出申请,愿回原单位工作者,可通过竞聘上岗后回原单位工作。重新上岗后享有与连续工作人员同等的权利和待遇,其创业工龄计入连续工龄。

第四节  激励政策

第十五条 学校鼓励在职员工利用研发和技术服务经费结余,参与园区“河南理工大学科技成果转移中心”建设,其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学校对以职务科技成果创办科技企业进行成果转化的在职员工给予奖励。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享有股权收益的70%,学校享有股权收益的20%,学院享有股权收益的10%。学院收益部分应用于学院的科技创新和学科建设。个人收益所得税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进入科技园署名“河南理工大学”的科研项目和以河南理工大学科技园为申报单位获得的项目,按学校规定核算科研工作量。学校参股的科技企业,在职员工获得的科研项目,以学校参股比例核算科研工作量。企业上缴资产经营公司的红利部分、科技成果转让费上缴学校部分,可按等量的横向科研经费计算科研工作量。上述科研工作量只用于计算科研业绩,学校不再支付任何报酬。

第十八条 学校对发展前景好、科技含量高的企业给予支持,在企业经营1-3年内,资产经营公司所持股份收益部分的30%-60%投入到该企业中,支持企业再发展。

第十九条 学校每年从科技产业上缴的净收益中提取总额的30%作为创新创业基金,用于学校高科技项目及企业的孵化。

第二十条 学校研究所、工程中心的设施或实验条件,科技园内创新创业人员开放,按成本价收取使用费。

第二十一条 科技园为入园企业提供政策咨询和创业服务,并协助企业争取国家、省、市和区相关的扶持和优惠政策。

第五节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 若本暂行办法与国家法律和上级文件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和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河南理工大学泰科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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