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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理工大学 校办企业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河南理工大学校办企业财务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校办企业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政部监察部《关于试行会计委派制度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资或控股的各类经济性质或组织形式的企业,包括二级独立核算单位(以下简称“校办企业”)。

第三条  校办企业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的合法性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全面责任。

第四条  学校对校办企业实行会计委派制。学校财务处负责对校办企业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具体职责包括:建立健全委派会计人员的选拔任(聘)用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轮岗制度、继续教育制度、业务考核制度、奖惩制度等;校办企业财务管理制度的备案、执行情况监督检查;校办企业会计报表的收集、整理和分析等。

第五条  校办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相应的会计机构,接受学校委派的具有会计上岗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建立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明确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和职责范围。委派会计人员在充分支持被委派单位自主经营、依法理财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会计监督作用。

第六条  学校审计处负责对校办企业进行年度审计、经济责任审计、专项审计等。根据业务需要,可以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第七条  校办企业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要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合理筹集和有效利用各项资金,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保证学校和企业利益,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第八条  校办企业要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机制,遵循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实行账、款、物、印章分工管理,建立财务收支审批、资产清查等制度并报学校财务处备案。

第九条  校办企业会计人员要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做好会计基础工作,正确履行会计职责,保证账证、账账、账表、账实相符。如发生工作变动,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确保会计工作的连续性。

第十条  校办企业要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妥善保管会计档案,除当年和上年的会计档案留企业保管外,其余全部移交学校档案室保管。若校办企业建立有独立档案室的,应纳入学校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校办企业应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校办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对校办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以及投资收益形成的各种资产。校办企业所有应上缴学校的款项应及时足额上缴学校财务处。

第十二条  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校办企业应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并按规定计提折旧。企业对外出租、出借固定资产和其他流动资产,必须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实行有偿使用。

第十三条  校办企业不得将资金投资于股票、公司债券、基金、期货、期权等风险较大的金融产品;不得为校外企业提供担保或借贷款项。对外投资或与校外单位(或个人)合资、合营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其中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进行资产评估,并按照章程规定报批。

第十四条  校办企业因经营需要向金融机构借款必须按照章程规定,履行报批程序,不得向金融机构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融资。

第十五条  校办企业每月15日之前向学校财务处、审计处报送月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支出明细表及报表说明等。年终按规定向学校财务处、审计处报送年度会计报表及财务分析报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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