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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理工大学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置方案

河南理工大学

泰科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文件

 

资产公司〔2016〕6号                  签发人:王永保

 


河南理工大学泰科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置方案

第一章   

第一条  河南理工大学泰科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妥善处理企业各类突发事件,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及恢复稳定的能力,建立健全应急机制,确保企业员工的生命与财产安全,确保正常的生产、经营、工作秩序,维护企业和学校稳定,特制定如下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所指的突发事件主要包括:

(一)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主要是指企业发生的各种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请愿以及集体罢工;聚众上访、闹事等群体性事件;各种非法传教活动,邪教组织的破坏活动;针对企业及员工的各种恐怖袭击事件;员工非正常死亡、失踪、精神失常等可能会引发影响稳定的事件等。

(二)事故灾难事件,主要是指企业突然发生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对工作秩序或稳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的各类重大生产安全事件。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资产公司成立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组长:资产公司党总支书记、总经理

副组长:资产公司副总经理

成员:资产公司综合事务部主任、企业管理部经理、工会主席、各企业主要负责人。

第四条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负责领导、组织指挥、协调协助资产公司及所属企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各项工作。重大问题及时向学校通报情况、请示报告;督促、检查所属企业落实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情况;督促所属企业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条  各企业成立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小组,组长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担任,工作小组成员由企业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各企业必须制定预防与处置突发事件的应急方案,细化工作措施,落实人员,明确责任,把各项工作和要求落到实处。

第三章  预防工作

第六条  各企业要把预防工作作为重要工作来抓,经常研究分析、排查本企业存在的影响稳定的各种不安定因素,消防、安全生产隐患。积极采取措施,及时解决存在问题,认真做好整改工作,把各种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第七条  各企业要经常对员工开展安全生产、消防安全教育,加强人员培训,不断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第八条  各企业要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规章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检查生产设施,更新消防灭火器材,使之始终处于良好状态。

第九条  各企业要建立一支训练有素、技术过硬、战斗力强的消防、抢险突击队,并开展经常性的演练活动,不断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指挥能力和实战能力。

第十条  资产公司及所属各企业要设立领导接待日,及时了解和处理员工提出的各种问题,加强与员工沟通联系,积极进行教育和疏导工作,稳妥处理员工各种矛盾,不得互相推诿、矛盾上交。

第十一条  资产公司全体党员要为确保学校和企业稳定发挥积极作用,密切联系群众,及时掌握群众思想动态,在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中,主动做好群众的教育疏导工作;员工不准参与张贴小字报和群众起哄事件,不准参与非法游行、示威及罢工等活动,违者视情节轻重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所属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领导者和组织着,若因严重官僚主义、工作失职、发现不安定因素和安全生产隐患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引发突发事件的,要视情节轻重,追究企业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章  处理规程

第十三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所属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严格按学校有关规定平息和处理各类突发事件。

(一)企业负责人或发现者应首先向学校保卫处、学校办公室、公安、消防或医疗等有关部门报告,并同时报告公司。

(二)企业负责人要在第一时间赶到事故现场,组织处理或抢救。根据突发事件危害情况,在有危及单位和人员的险情出现时,及时组织对人员和物资的疏散和保护。

第十四条  突发事件发生企业在用最快的方式向学校保卫处、学校办公室、公安、消防或医疗等有关部门报告后,还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资产公司、学校相关部门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事件发生基本情况,包括时间、地点、规模、涉及人员、破坏程度以及人员伤亡等情况;

(二)事件发生起因分析、性质判断和影响程度评估;

(三)事发单位和相关部门已采取的措施;

(四)校内外公众及媒体等各方面的反应;

(五)事态发展状态、处置过程和结果;

(六)需要报送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事发企业配合上级有关部门进行突发事件调查处理工作,及时跟进做好善后工作。

第五章   

第十六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企业如不及时报告,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领导和当事人责任。

第十七条  本方案适用于公司所属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十八条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河南理工大学泰科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2016年10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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