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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理工大学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差旅费管理办法

河南理工大学

泰科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文件

 

资产公司〔2016〕8号                   签发人:王永保

 


河南理工大学泰科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差旅费管理,按照规范、节俭、从严的原则,根据中央、河南省新修订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公司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的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  公司工作人员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汽车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照规定乘坐交通工具。特殊情况下超标准乘坐交通工具的,需事前向总经理申请批准,未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工具标准

(一)公司党总支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出差和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可乘坐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一等座、动车一等座、轮船二等舱和飞机经济舱;公司副总经理和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可乘坐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二等座、动车二等座、轮船二等舱和飞机经济舱。

(二)其他人员可乘坐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二等座、动车二等座、轮船三等舱。乘坐火车自当晚20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乘坐硬卧,其余时间一律购买硬座。

(三)自带车辆或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不得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第七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首选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八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汽车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九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条  住宿费开支标准

出差人员出差期间需要自行安排住宿的,应在规定的标准内凭发票报销,对于超过标准的费用由个人自理。

(一)住宿费限额标准按照省财政厅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件1)。

对于住宿价格季节性变化明显的城市,住宿费限额标准在旺季可适当上浮一定比例,具体标准按省财政厅规定执行。

(二)到外地参加会议、学习、培训班等人员,主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按举办方规定进行住宿,凭发票和主办单位会议通知等据实报销。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一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二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三条  伙食补助费开支标准

出差人员在外就餐,原则上自行解决,按每人每天100元标准补助,实行定额包干。

第十四条  外出参加各种会议、学习、培训等公务活动且由主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伙食补助费一律不执行。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五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六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十七条  自带车辆出差,不再享受市内交通费。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出差前要填写出差审批表(见附件2),根据需要填写借款单(财务部领取),经领导审批后,到财务部办理借款手续。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回单位后应按规定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在15个工作日内履行有关审批程序,到财务部门办理报销事宜。

第二十条  职工出差期间,应按本办法规定标准自行结算食、宿等费用,不得转嫁到其他单位。开具住宿费发票必须注明单位名称、天数、人数、标准和金额,否则财务部门不予报销。同一公务多人出差的,其住宿发票原则上应单个开具,特殊情况除外。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正常线路和规定天数出差,绕道和超期增支费用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二条  从科研项目经费支付的差旅费,参照《河南理工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四条  对出差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撤职直至开除党籍、解除劳动关系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二)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旅游和非工作需要参观的;

(三)违规收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的;

(四)借出差之机公款旅游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七)开虚假发票骗取费用的;

(八)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对财务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调离岗位、党政纪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一)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二)因审核把关不严,造成虚报冒领的;

(三)因不认真履行职责,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发现重要违纪违规线索不主动向纪委报告的;

(五)其他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行为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泰科公司。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施行,其他办法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执行本办法。

    附件:1.泰科公司省外出差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2. 泰科公司出差审批表

 

 

 

 

河南理工大学泰科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2016年10月18日印发

 附件1

河南理工大学泰科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出差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单位:元/天·人

省份

住宿限额标准

伙食补助费标准

董事长、教授及相当职务人员

其他人员

北京

500

350

100

天津

450

320

100

河北

450

310

100

山西

480

310

100

内蒙古

460

320

100

辽宁

480

330

100

大连

490

340

100

吉林

450

310

100

黑龙江

450

310

100

上海

500

350

100

江苏

490

340

100

浙江

490

340

100

宁波

450

330

100

安徽

460

310

100

福建

480

330

100

厦门

490

340

100

江西

470

320

100

山东

480

330

100

青岛

490

340

100

湖北

480

320

100

湖南

450

330

100

广东

490

340

100

深圳

500

350

100

广西

470

330

100

海南

500

350

100

重庆

480

330

100

四川

470

320

100

贵州

470

320

100

云南

480

330

100

西藏

500

350

120

陕西

460

320

100

甘肃

470

330

100

青海

500

350

120

宁夏

470

330

100

新疆

480

340

100

河南

480

330

100


附件2      

 河南理工大学泰科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工作人员出差审批单

 

出 差 人

工作部门

职    务

出差

地点

出差事由

会议、培训期间费用支付单位

拟出差时间

自   月   日至   月   日

拟乘坐交通工具(是否带车)

主管部门审批

 

年   月   日

 

总经理审批

年   月   日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备注:出差人员出差前需填写本单,报相关负责人审批,办理报销手续时作原始凭证。参加会议、培训等活动的,应将通知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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